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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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應守秘密之內容,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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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0條,會議的出席、列席以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內容有保密的責任,不得洩漏。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議的討論內容和決議結果的機密性。如果有人違反這個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處罰。在該法規的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實例,所以難以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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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