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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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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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其他委員組成。委員會議的主席是主任委員,當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可以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出席。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立委員會議的成員組成和主席的職責與職權。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網站:https://www.sportscommiss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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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