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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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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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委員會議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執行。當出席委員同數時,則由主席決定結果。根據該規則第3條第2項的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的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被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發言和表決的權利。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在委員會會議上有10位委員,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並且至少6位出席委員同意才能進行決議。如果有多名委員指派代表出席,代表的出席也被計入出席人數,並具有相應的權益。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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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