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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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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委員會議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執行。當出席委員同數時,則由主席決定結果。根據該規則第3條第2項的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的委員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指派的代表被列入出席人數,並具有發言和表決的權利。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在委員會會議上有10位委員,至少需要6位委員出席,並且至少6位出席委員同意才能進行決議。如果有多名委員指派代表出席,代表的出席也被計入出席人數,並具有相應的權益。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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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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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 條規定:「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