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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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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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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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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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