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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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不符合設立目的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防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舉辦活動未經核准或任意收費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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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的規定,體育法人在以下情形下,主管機關應進行糾正並限期要求改善,若超過期限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的法院和稅務機關: - 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 管理、運營方式不符合設立目的; - 董事會的決議明顯不當; - 財務收支缺乏合法憑證或完整的會計帳冊; - 隱藏財產或阻礙主管機關審核; - 對業務、財務進行虛假報告; - 經費開支浮濫、舉辦活動未經核准或隨意收費; - 其他違反本準則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的解釋。有關體育法人許可及監督的相關法規,我們可以參考財團法人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 -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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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