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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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2條,體育財團法人在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時,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此外,除了依法令運用基金和各項收入外,體育財團法人不得從事其他營利行為。例如,如果一個體育財團法人被授予設立許可,其主要目的是推廣體育運動和提供相關的教育活動,則該財團法人不得從事與這些目的不相符的營利行為。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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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