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體育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檢查,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查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產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體育法人的業務有定期檢查的義務,必要時也可以隨時進行檢查。檢查的項目包括設立許可事項、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年度重大措施、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財產狀況、公益績效以及其他事項。 舉例來說,當主管機關進行檢查時,他們可以查看體育法人的組織架構是否符合許可要求,檢查設施的狀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另外,他們也可以檢查體育法人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產的保管方式以及運用情況。他們也會關注體育法人的公益績效,確保其所從事的活動符合公益目的。 以上所述來自《行政院主管機關主管審查體育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