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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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體育法人所使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需保證不低於每年經常性收入的80%。然而,如果根據具體計畫書提出年度節餘經費並預支經費,並且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獲得財政部的同意,則可以例外。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體育法人在某年度的經常性收入為100萬元,根據該條款,該法人在有關目的事業上的支出需不低於80萬元。然而,如果該法人的具體計畫書申請了年度節餘經費並預支了經費,並且經過主管機關和財政部的審查,獲得同意,則在該年度支出可以少於80萬元。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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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