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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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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運用節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體育法人所使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需保證不低於每年經常性收入的80%。然而,如果根據具體計畫書提出年度節餘經費並預支經費,並且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獲得財政部的同意,則可以例外。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體育法人在某年度的經常性收入為100萬元,根據該條款,該法人在有關目的事業上的支出需不低於80萬元。然而,如果該法人的具體計畫書申請了年度節餘經費並預支了經費,並且經過主管機關和財政部的審查,獲得同意,則在該年度支出可以少於80萬元。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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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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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0 條規定:「體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