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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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有獎助業務者,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 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二十。獎助業務應以符合章程所訂業務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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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9條,體育法人在進行獎助業務時,應遵循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則,且獎助的對象應符合這些原則。此外,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的獎助,其總額不得超過該年度獎助的百分之二十。獎助業務的範圍應限於符合體育財團法人章程所訂的業務項目。 參考資料: -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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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