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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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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有獎助業務者,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 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二十。獎助業務應以符合章程所訂業務項目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9條,體育法人在進行獎助業務時,應遵循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則,且獎助的對象應符合這些原則。此外,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的獎助,其總額不得超過該年度獎助的百分之二十。獎助業務的範圍應限於符合體育財團法人章程所訂的業務項目。 參考資料: -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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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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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規定:「體育法人有獎助業務者,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 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