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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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8條指出,體育法人應制定其會計制度,並按照曆年制度進行會計年度的起訖。根據該條規定,體育法人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度進行會計處理。此外,體育法人也應該設置必要的帳簿,並保留合法的收支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派員隨時檢查。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體育財團法人的財務運作透明且合法。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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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