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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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7條,體育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下文件: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經費決算、以及財產清冊(包括存放憑證)。這些文件需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這個資料是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的第17條提供的。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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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