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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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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 (含存放憑證) 於每年一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7條,體育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下文件: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經費決算、以及財產清冊(包括存放憑證)。這些文件需要向主管機關核備。 這個資料是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的第17條提供的。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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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規定:「體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及經費決算、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