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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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6條,體育法人在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捐助的全部財產轉歸給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告以進行審核。此外,體育法人的財產應以法人的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的名義進行登記或儲存。 根據此條款的範例,如果一個個人捐助了一筆款項給一個體育財團法人,根據這條規定,該個人應將捐助的款項全部移交給體育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告進行審核。此外,體育法人應將這筆捐助款項以法人名義進行登記或專戶儲存。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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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