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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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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腰臀圍比、體脂率及肌肉量。 (二)心肺耐力: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 (三)肌力:握力。 (四)柔軟度:護背式坐姿體前彎。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腰臀圍比、體脂率及肌肉量。 (二)肌力:握力。 (三)心肺耐力: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椅子坐姿體前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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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科技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