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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2.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3.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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