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一般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四、仰臥捲腹: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軟墊及膠帶。 五、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二十公尺版本;初始速度每小時八公里,每一級數漸進增加每小時五百公尺之速度)。 八、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十、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二、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五、開眼單足立:碼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第5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教育部體育署有義務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這意味著體育署需要定期提供國民體適能的相關數據和結果,以便公眾和各機關可以了解國民的整體體適能水平。 2.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的學校每學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學生體適能檢測;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應該主辦國民體適能檢測,同時鼓勵人民參加檢測。這表明學校和政府之間分別有不同的負責範圍,並且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國民體適能檢測活動。 3.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的檢測結果應該彙報給體育署,以作為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的參考依據。這表示這些機構有義務將他們進行的國民體適能檢測結果提交給體育署,以便體育署能夠獲取全面的、準確的數據來評估國民的體適能狀況。 上述釋義的參考資料來自於中華民國教育部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修訂公布的「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該法規的公告版本能夠提供對應的法條內容和解釋說明,並包含有實際的執行細則和指導原則,以確保國民體適能檢測的有效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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