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四、仰臥捲腹: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軟墊及膠帶。 五、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二十公尺版本;初始速度每小時八公里,每一級數漸進增加每小時五百公尺之速度)。 八、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十、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二、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五、開眼單足立:碼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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