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了該辦法的立法依據,即國民體育法第16條第4項。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6條第4項,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的制定是基於提升國民體育水平、發展適應性體育、推動專業運動教練等目的。具體內容可參考國民體育法第16條第4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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