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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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權責機構團體及中華奧會辦理本辦法各項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併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於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函送本部備查,本部得視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二、中華奧會及特定體育團體:除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及舉(承)辦各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拔賽之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三、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除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 2.各權責機構團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時,本部得視違反情形,酌減或不予補助前項辦理運動禁藥管制之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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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 18 條明確規定了運動禁藥管制事宜所需的經費辦理方式。具體而言: 1. 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編列年度工作計畫預算,並在前一年的十一月十五日之前函送本部備查。根據實際情況,本部可以視情況予以補助。 2. 中華奧會及特定體育團體除了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及舉辦各項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拔賽等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的經費應由他們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3. 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除了運動禁藥相關檢測經費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編列外,其餘相關教育、宣導等管制作業的經費應由它們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另外,根據該法規的第 2 條,若各權責機構團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本部可以根據違反情況酌減或不予補助前項辦理運動禁藥管制相關經費。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網站,[體育及文化事業處 運動禁藥相關資訊](https://www.mohw.gov.tw/cp-13-62261-1.html)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報,[運動禁藥管制辦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sel=unifiedNo&val=I4310026&menu=download&download_reaso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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