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了符合以下情況之運動科學研究、發展以及運動科學人才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可向教育部申請獎勵: 一、成果或著作在申請期間截止前二年內刊登或發表。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並經一定研究方法和步驟取得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的升等論文或碩士(博士)學位論文。 這些成果或著作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才能申請獎勵。具體來說,如果提交的成果或著作是刊登或發表在申請期間截止前二年內,或是申請人自行設定並經一定研究方法和步驟取得的成果或著作,或是教師的升等論文或碩士(博士)學位論文,都可以申請獎勵。 例如,如果一位運動科學研究者在2021年刊登了一篇研究論文,根據該法第2條第一款的規定,他可以在2023年之前向教育部申請獎勵。又例如,一位運動科學教師在進行專題研究後經一定研究方法和步驟獲得了成果,根據該法第2條第二款的規定,他也可以向教育部申請獎勵。最後,如果一位運動科學教師的升等論文或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符合該法第2條第三款的規定,他也可以向教育部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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