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在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之間,檢附以下資料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的備函。 2. 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3. 申請書一份。 4. 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5. 符合前條規定的成果或著作一份。 如果申請涉及兩人或以上共同協力完成的成果或著作,申請人必須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并附上切結書一份。 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範例,與第3條的相關規定有關: -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根據教育部的官方網站所公布的最新版本辦法,其中包含了第3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申請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 相關主管機關的官方網站或公告: 從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所屬的主管機關網站或公告中,可以找到更詳細的申請指南、所需文件的範本和相關資訊。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訊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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