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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2.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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