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邀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家學者共同議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本部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根據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4條,本部(指主管機關)有權邀集運動科學專家學者共同訂定審查基準、程序及獎勵名額。此外,該部門必須在四個月內完成對前一條(即前一條的申請案件)的審查。 關於此條款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本身,以獲取更多有關審查基準、程序及名額的具體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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