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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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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2. 2.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5條,本辦法獎勵所設立的等第、名額和金額如下: 1. 特優等:共設立一名名額,獎勵金為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2. 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為新臺幣八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3. 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為新臺幣五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4. 佳作: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名名額,每名獎勵金為新臺幣三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參考資料:教育部-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https://reurl.cc/d6VjG2) 範例:如果在一個運動科學研究比賽中,申請案件的表現都未達到特優、優等、甲等的基準,那麼該等第的名額就可能會空缺。舉例來說,如果在特優等只有一個名額,但無一申請案件達到特優水準,那麼該名額就可能會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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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