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第5條,本辦法獎勵所設立的等第、名額和金額如下: 1. 特優等:共設立一名名額,獎勵金為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2. 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為新臺幣八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3. 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為新臺幣五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4. 佳作: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名名額,每名獎勵金為新臺幣三萬元,並頒發獎座一座。 參考資料:教育部-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https://reurl.cc/d6VjG2) 範例:如果在一個運動科學研究比賽中,申請案件的表現都未達到特優、優等、甲等的基準,那麼該等第的名額就可能會空缺。舉例來說,如果在特優等只有一個名額,但無一申請案件達到特優水準,那麼該名額就可能會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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