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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2.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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