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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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或等級加重或死亡者,按加重等級或死亡慰問金基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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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5條,若領受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慰問金後,在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致身心障礙等級加重或死亡,則根據加重等級或死亡慰問金基準補足慰問金。 相關法條: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5條 範例:假設一位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在培訓期間因某事故導致身心障礙,根據慰問金辦法第5條,如果在接受慰問金後的六個月內,該選手因同一事故身心障礙等級加重,那麼應根據加重的等級補足慰問金。如果該選手在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死亡,則應按照死亡慰問金基準發放相應的補足金額。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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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