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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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4條,在同一事故中,如果已經發給過慰問金,則需要進行抵充,只補足與前一條慰問金基準之間的差額;如果已達到本辦法發給的基準,則不再發給慰問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家代表隊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時發生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他已經接收到一筆慰問金,那麼新的慰問金僅補足與之前慰問金基準之間的差額。如果他已經接收到達到本辦法發給基準的慰問金,則不再有新的慰問金發放。
- 慰問金名詞
- 抵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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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