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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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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本部已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補足與前條慰問金基準間之差額;已達本辦法發給基準者,不再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4條,在同一事故中,如果已經發給過慰問金,則需要進行抵充,只補足與前一條慰問金基準之間的差額;如果已達到本辦法發給的基準,則不再發給慰問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家代表隊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時發生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他已經接收到一筆慰問金,那麼新的慰問金僅補足與之前慰問金基準之間的差額。如果他已經接收到達到本辦法發給基準的慰問金,則不再有新的慰問金發放。

  • 慰問金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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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 4 條規定:「同一事故,本部已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補足與前條慰問金基準間之差額;已達本辦法發給基準者,不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