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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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基準如下: 一、短期失能:新臺幣十萬元。 二、身心障礙: (一)輕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中度: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重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極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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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 3 條,該法規對不同程度的身心障礙和死亡提供了相應的慰問金。具體如下: - 對於短期失能,根據該法規,慰問金為新臺幣十萬元。 - 對於身心障礙,根據該法規,慰問金根據身心障礙的嚴重程度而有所區分。輕度身心障礙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中度身心障礙為新臺幣五十萬元,重度身心障礙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極重度身心障礙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對於死亡,根據該法規,慰問金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請注意,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有關該法條的範例及具體解釋以參考資料為準。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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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