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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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指經特定體育團體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選手或培訓選手。 二、國家代表隊隊職員:指經特定體育團體提送,並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為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三、參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指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於培訓、參賽時或其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四、短期失能:指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骨科、復健科、運動醫學科或其他相關科別之醫師診斷,直接且完全因意外傷害或猝發疾病致其短期無法從事該結果發生前所從事之運動類別及原有工作。 五、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經鑑定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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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慰問金辦法第2條的定義,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指的是經特定體育團體選拔成為國家代表隊選手或培訓選手。而國家代表隊隊職員則指的是由特定體育團體提送,並經教育部備查的代表隊領隊、管理人員、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於選手的隨隊人員。 此外,參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是指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和隊職員在培訓、參賽或途中發生意外或突發疾病,造成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根據慰問金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短期失能,是指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的骨科、復健科、運動醫學科或其他相關科別的醫師診斷,直接且完全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而在短期內無法從事該選手或隊職員在意外發生前所從事的運動項目及原有工作。 至於身心障礙的定義,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經過鑑定為極重度、重度、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慰問金辦法第2條的條文內容,並且舉出慰問金辦法中所提及的相關科別以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
-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法規
- 非名詞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法規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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