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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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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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1條,本辦法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定的。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3條第2項,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政府應給予相應的慰問金。此辦法主要是規定了培訓選手或職員因參與國家代表隊的培訓或參賽活動而導致臨時失去身心功能或死亡的情況下,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慰問金作為補償或安慰。根據這條法規,我們可以看出政府對於國家代表隊成員的保護和責任。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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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