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15條規定了准許特定人員申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之資格。根據該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資格檢定: 1. 參加由主管機關(例如體育署)舉辦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初級心肺復甦證照(包括最新修訂版本)的人員。 2. 參加由相關專業機構舉辦之具有相當於該證照之教育課程的人員。 根據這些規定,想要申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的人可以通過參加相應的培訓課程或持有相應的證照來獲取資格。該條也明確了資格檢定的實施日期,即民國10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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