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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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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的事項,可以委任教育部體育署來執行。根據此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一些具體的執行事項交給教育部體育署來負責。這種委任可以是暫時性的或是特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的委任事項和教育部體育署的責任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和指示文件來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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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得委任教育部體育署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