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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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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動防護員資格經撤銷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防護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2. 2.運動防護員經依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後,或因第四款規定經廢止資格者,於原因消失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之檢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無法找到問題中提到的「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很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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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規定:「運動防護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防護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運動防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