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4 條
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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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4條,運動防護員的資格將被廢止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違反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2. 違反前一條規定,且其違反行為情節重大。 3. 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給他人使用。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可能對隊員造成傷害的情況,並且經運動防護員資格機構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後認定其無法執行職務。 根據給定的資料,本文未提及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4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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