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3 條
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個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二、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涉及利益衝突,或為運動防護專業帶來負面影響之行為。 三、執行業務時,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四、執行業務時,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執行運動防護業務所獲得訊息,用以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用於運動賭博以取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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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3 條,運動防護員應遵守以下工作倫理規範: 1. 不得無故洩漏他人的秘密或個人資料:運動防護員在執行業務時,若因此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該嚴守保密,不得隨意洩漏。 2. 禁止進行涉及利益衝突的行為:在執行業務時,運動防護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涉及利益衝突,或為運動防護專業帶來負面影響的行為。 3. 禁止有性騷擾疑慮的行為:運動防護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任何有性騷擾疑慮的行為,應該尊重他人的尊嚴和專業。 4. 禁止利用資訊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進行非法賭博:運動防護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得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所獲得的訊息用於影響運動競賽結果,或用於非法的運動賭博以取得非法利益。 以上資料參考自「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以確保運動防護員在執行業務時能夠遵守相關工作倫理規範,維護專業與公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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