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3 條
- 1.運動防護員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傷害之預防。 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 2.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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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的規定,運動防護員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預防運動傷害。 2. 管理從事體育運動的人的健康狀況。 3. 辨識、評估運動傷害並在送醫前進行緊急處理。 4. 提供運動傷害後的防護和保健措施。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運動防護事務。 而該法條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運動防護員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且通過相關檢定考試方可獲得資格。該辦法具體規定了運動防護員的培訓內容、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等,以確保其能夠有效預防和應對運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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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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