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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 二、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 三、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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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的定義,運動防護指的是各種體育運動的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工作。而運動防護員則是依照本辦法取得證書,並在政府機關、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等地執行運動防護業務的專業人士。此外,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則是指按照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動防護學理及技術為宗旨的組織。 參考資料:「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及「人民團體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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