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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4 條

  1. 1.申請運動防護員之檢定,應成年及持有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之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本部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畢業,領有學位證書;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包括應屆畢業,以下同)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二、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學位證書,且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課程(附件一),取得學分證明文件;其屬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三、本辦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專校院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師,並持有服務學校開具之證明。 四、已取得其他國家運動防護師證書。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由本部公告之。
  3.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附件一所定運動防護實習,其認定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4. 4.第一項第二款學分證明文件,包括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5. 5.在學學生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檢定,且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及格者,應於繳驗學位證書後,始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
  6. 6.第一項第二款附件一所列科目名稱之認定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7. 7.申請運動防護員之檢定,於報名時檢附之修習科目名稱與第一項第二款附件一所列科目不同,且屬本部公告之科目名稱認定範圍者,得檢具授課大綱、使用教材與授課教師基本資料,經本部審查通過,視同與附件一所列科目相同。
  8. 8.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者,申請檢定應檢具二百五十小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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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申請運動防護員的檢定需符合以下的條件之一: 一、持有有效的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並滿足以下規定之一: 1.在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取得學位證書。如果是在106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學生,還需要完成運動防護實習並且成績及格。 2.在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學位證書,且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的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文件。如果是在106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學生,還需要完成運動防護實習並且成績及格。 3.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大專校院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師,並持有學校開具的證明。 4.已取得其他國家的運動防護師證書。 其中,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的認定由本部公告。運動防護實習的認定基準也由本部公告。 此外,第2款提到的學分證明文件包括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取得的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對於在學學生的檢定申請,需要滿足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並在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中都及格後,檢附學位證書後才能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 最後,如果申請者檢附的修習科目名稱與附件一所列科目不同,且未包含在本部公告的認定範圍內,申請者可以提供授課大綱、使用教材和授課教師的基本資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視同與附件一所列科目相同。 對於106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申請者,還需要提供250小時以上的運動防護實習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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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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