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已取得運動防護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八、販售、協助或指導運動員使用運動禁藥或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經查明屬實。 九、逾越第三條所定執行業務範圍而違反其他醫療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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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已取得運動防護員資格者則會被撤銷: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例子:被告因涉及妨害風化行為而犯有刑法妨害風化罪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例子:被告因犯有刑法殺人罪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例子:被告因犯有刑法傷害罪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適用於過失犯,即有故意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之情況,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例子:被告因犯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例子:被告因犯有刑法妨害自由罪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例子:被告因犯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例子:被告因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名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八、販售、協助或指導運動員使用運動禁藥或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經查明屬實。 例子:被告因涉及販售、協助或指導運動員使用運動禁藥或違反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被查明屬實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九、逾越第三條所定執行業務範圍而違反其他醫療法規。 例子:被告因逾越第三條所定的運動防護員執行業務範圍而違反其他醫療法規被判刑確定後,不得擔任運動防護員。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的法條內容及相關的法律解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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