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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6 條

申請運動防護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四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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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運動防護員資格時需要檢附的文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四條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無違反前條規定的證明。 根據資料中的部分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申請運動防護員資格時需要提供的文件。其中,第一項要求申請人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二項則要求提供符合第四條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由於該資料片段並未提及第四條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要求。第三項則要求提供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無違反前條規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意味著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最近一個月內無違反相關規定的刑事紀錄。 然而,由於缺乏關於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的具體資訊,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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