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9條,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學科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達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術科測驗依操作方法正確程度、操作速度予以評定為及格或不及格。 根據這項規定,學科測驗的成績是以百分法計分,只有達到六十分以上才能算及格。術科測驗則是根據操作方法的正確程度和操作速度來評定是否及格。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該資料與問題有關聯。 2. 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同時及格者,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 根據這項規定,只有同時通過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的人才能獲得運動防護員證書。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該資料與問題有關聯。 3. 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成績,其中之一不及格者,得保留及格之成績一年。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中有任一項不及格,則可以保留及格的那一項成績一年。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該資料與問題有關聯。 4. 第二項運動防護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二。 根據這項規定,運動防護員證書的格式可以在附件二中找到相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可舉例為《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中的附件二,該資料與問題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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