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0 條

前條學科測驗、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與評分基準、出題及評審人員資格,由本部公告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0 條》,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的項目、方式、評分基準、出題和評審人員的資格,由主辦單位(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的發布機關)在公告中指定。這意味著該條款給予主辦單位彈性,可以在進行資格檢定時根據實際需要和專業要求,確定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的相關內容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