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學科測驗、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與評分基準、出題及評審人員資格,由本部公告之。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0 條》,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的項目、方式、評分基準、出題和評審人員的資格,由主辦單位(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的發布機關)在公告中指定。這意味著該條款給予主辦單位彈性,可以在進行資格檢定時根據實際需要和專業要求,確定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的相關內容和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