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11 條
- 1.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 2.前項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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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1條的規定,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如果參加了總時數累計六十小時以上的繼續教育訓練,就可以申請證書效期的展延,每次展延的期間為四年。至於具體的繼續教育訓練認可範圍,則由主管部門在公告中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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