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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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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
  2. 2.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參與經營者,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
  3. 3.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這一條規定主要談到學校運動設施開放的管理。下面是逐條的釋義: 1.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 這一項規定明確指出,學校可以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來負責管理學校的運動設施。這意味著學校可以選擇是否成立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或者與社區合作來共同管理這些運動設施。 2. 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參與經營者,應由學校、民間廠商依契約及營運計畫執行監督。 這一項規定提到,學校的運動設施可以由民間根據相關法規參與經營。學校和民間廠商需要按照合同和營運計畫來執行和監督這些運動設施的管理。 3. 第一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為無給職,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這一項規定規定了管理委員會的組成。管理委員會應該由五至七個委員組成,且委員們不是在有給職。其中,校長可以擔任召集人。此外,無論男女,每個性別在委員會中的人數應該佔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這些解釋是基於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的相關法規。這項法規是教育部依據相關法律制定的法規,用於規範學校運動設施的開放與管理。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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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為之。學校運動設施係由民間依促進民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