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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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充實體育教學設備或發展學校體育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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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14條的規定,學校在開放運動設施時所收取的場地使用費應該要有一個專門的帳戶來處理。學校可以使用這些賸餘款來改善運動設施、增加體育教學設備或是發展學校的體育運動。此外,學校還應該要妥善管理會計帳冊,以備相關機關的檢查核查。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14條,學校在開放運動設施時所收取的場地使用費應該要有一個專門的帳戶來處理。這意味著學校需要單獨管理這筆費用,並且使用代收代付的方式處理款項。同時,學校可以將賸餘款滾存起來,用於改善運動設施、充實體育教學設備或發展學校體育。另外,學校也需要妥善管理會計帳冊,以備相關機關進行檢查核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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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