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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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其有損壞者,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學校向使用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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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15條,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期間,使用者有責任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果使用者對設施造成損壞,則應進行賠償。如果使用者未即時回復原狀,學校可以聘請人員進行清潔或修復工作,所需費用由學校向使用者追償。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校運動設施在開放使用期間能夠維持良好的秩序和環境,並確保使用者在使用後有責任回復原始狀態。如果有人對設施造成損壞,則需要負責賠償。如果使用者未能即時回復原始狀態,學校可以進行清潔或修復工作,並向使用者追償所需費用。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教育部,2015年修正
- 回復原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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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