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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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放運動設施績效卓著者,得由本部予以獎勵;其相關人員,並得由學校依規定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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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16條規定了學校開放運動設施的獎勵制度。當學校的運動設施在開放管理方面表現出色時,教育部可以給予獎勵。同時,學校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 根據此條款,教育部可以根據學校運動設施的開放管理表現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內容和方式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辦法。例如,教育部可能會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給予經費補助、荣譽称号或其他形式的獎勵。 參考資料: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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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