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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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於本部主管之大專校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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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解釋,以下是相關資料: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三條,該法規適用於教育部主管的大專校院。這意味著該條規定僅適用於由教育部監管的大專校院,而其他學校或機構可能不受該條規定約束。 此外,根據該法規的第五條至第七條,這些條款中所規定的內容也僅適用於由教育部主管的大專校院。這些條款可能包括有關運動設施開放管理和補助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關於這些條款的範例,可以參考教育部於 2021 年 7 月修訂的《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根據該辦法第三條,這些規定適用於由教育部主管的大專校院,例如國立大學或私立大學。這些學校必須依據教育部的要求,管理和開放其運動設施,並且可能有資格申請教育部的補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僅是對於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初步解釋,具體的條文內容仍需參考該法規的最新版本以獲得更準確和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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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