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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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得依學校推動體育教學需求及績效,補助學校運動設施新建、擴充改善及損壞整修經費。
- 2.前項補助基準,由本部依學校運動設施類型及工程經費成本核算;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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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5條,教育部有權依據學校的體育教學需求和績效,提供補助金用於學校運動設施的新建、擴充改善及損壞整修。補助金的標準則根據學校運動設施的類型和工程經費成本進行核算,并且根據年度預算編列情況,可以進行調整補助額度。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學校的運動設施因為損壞需要進行整修,該學校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補助經費進行修復工作。補助金的金額將根據修復工程的成本以及學校的體育教學需求和績效進行評估。如果學校的運動設施屬於較大型、較複雜的類型,則補助金的金額也會相對較高。同時,如果教育部在該年度預算中有足夠的資金,也可以考慮增加補助額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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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