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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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應考量校地區位、地形地貌、班級規模及發展教育特色需要,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及各級學校設備基準,配置至少達十分之三校地面積之運動場地為原則,並設置各類運動設施。
- 2.前項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體育教學需求,並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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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4條,學校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和各級學校設備基準,考量校地區位、地形地貌、班級規模和發展教育特色的需求,配置至少達到校地面積的十分之三作為運動場地,并設置各類運動設施。此條款要求學校在運動設施的設置中,考慮到體育教學的需求,並同時考慮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的安全、健康和使用便利。參考資料來源可能包括教育部相關法規、台灣政府公布的學校設施基準以及相關研究與文獻。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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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