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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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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籃球場、排球場及網球場。 五、其他室內、外運動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的範圍包括: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以及其他室內、室外的運動設施。 舉例來說,在一所學校中,如果該校擁有一座體育館、一個田徑場、一個游泳池、一個籃球場、一個排球場、一個網球場,以及其他一些室內和室外的運動設施,那這些設施都可以歸類為該校的學校運動設施,根據教育部的主管權責,該校就有責任管理和補助這些運動設施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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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籃球場、排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