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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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籃球場、排球場及網球場。 五、其他室內、外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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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的範圍包括: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籃球場、排球場、網球場,以及其他室內、室外的運動設施。 舉例來說,在一所學校中,如果該校擁有一座體育館、一個田徑場、一個游泳池、一個籃球場、一個排球場、一個網球場,以及其他一些室內和室外的運動設施,那這些設施都可以歸類為該校的學校運動設施,根據教育部的主管權責,該校就有責任管理和補助這些運動設施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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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