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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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申請前條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
- 2.前項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學校運動設施設置、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 三、設計及配置圖說;屬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者,其擴充改善或損壞項目及原因。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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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6條的規定,學校申請補助前應先準備計畫書和經費申請表,提交給教育部。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學校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2. 學校運動設施的設置、空間面積及使用情況。 3. 設計及配置圖說;如果是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應詳細列出擴充改善或損壞的項目和原因。 4. 計畫的執行期程。 5. 預期的效益。 例如,學校A想申請補助,他們準備了計畫書和經費申請表,計畫書中包括了學校的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等相關基本資料;學校運動設施的設置狀況和使用情況;設計和配置圖說,並詳細列出了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的項目和原因;計畫的執行期程以及預期的效益。這樣的準備材料符合教育部的規定,學校A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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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