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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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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必要時,得至學校現場勘查。
  2. 2.補助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學校。
  3. 3.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撥結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並得至受補助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4. 4.學校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不實或執行補助款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7 條的規定: 1.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必要時,得至學校現場勘查。 根據該條規定,教育部有權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對申請補助的事項進行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小組也可以到學校現場實地勘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助申請的真實性和可行性。 2. 補助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學校。 根據該條規定,經過小組審查通過的補助申請,教育部將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學校。這表示補助申請經過審查和核定後,學校會收到補助的相關通知。 3. 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並得至受補助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根據該條規定,學校在請撥、支用和結報補助經費時,需要依據教育部的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核撥和結報。此外,教育部有權前往受補助的學校,檢查補助款的執行情況。 4. 學校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不實或執行補助款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學校在申請補助時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不實,或者在執行補助款時違反法令或計畫書的規定,教育部有權命令學校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學校未能在限期內改善,教育部可以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對於已經撥付的補助款,教育部可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學校在限期內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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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必要時,得至學校現場勘查。補助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由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