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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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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
  2. 2.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報,並由學校訂定計畫修繕;其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
  3. 3.前二項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及修繕,應作成紀錄,其紀錄應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8 條如下所述: 1. 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 根據這項法規,學校的運動設施應該有專人負責管理,並且需要制定定期檢查的計劃。管理人員應該定期派員檢查運動設施,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2. 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報,並由學校訂定計畫修繕;其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應立即通報學校。學校應制定計畫修繕損壞的設施,如果有影響安全的疑慮,學校應立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盡快完成修繕。 3. 前二項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及修繕,應作成紀錄,其紀錄應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 根據這項法規,前面所提到的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和修繕都應該有相應的紀錄。這些紀錄應包括設施的名稱,進行檢查、通報、維護和修繕的人員姓名,以及日期、時間、項目和結果等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修正案):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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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